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镇**街**号(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同)。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吕某某伪造“刘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郭某某通过QQ结识,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并发生性关系。2019年7月,吕某某伪造另一男子身份,微信添加郭某某为好友,并通过聊天获取了郭某某的裸照。后吕某某以将郭某某的裸照发布到网上并发送给其家人为要挟,多次要求郭某某向其发送更多裸照及与“刘某某”的性爱视频,并分别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9月4日、2019年10月5日、2019年10月6日以裸照及性爱视频威胁郭某某,要求郭某某向其微信转账共计2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威胁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祖武
检察官助理:王梦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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