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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村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被告人吕某某和被害人凡某某谈恋爱,后分手。2017年底,吕某某以在谈恋爱期间开支系其个人所支付为由向凡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凡某某不同意,后吕某某将凡某某的裸照发给凡某某母亲,并威胁若不还钱就将照片传播,但凡某某因没有经济能力没有给钱。至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与他人在宣威市工人文化宫旁强行将凡某某带到宣威市市花旁一宾馆房间内,语言威胁凡某某书写了一张数额为人民币10000元的欠条交给其本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系未遂、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彩君

2020年5月29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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