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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91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93********,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副总经理,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位于余姚市**街道**村**路**号**公寓**室房间内,以被害人沈某某与其女友黄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持械对被害人沈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吕某某提出让被害人沈某某下跪认错或者拿出人民币20万元等,被害人沈某某遂下跪认错。同日11时许,在舜宇集团附近路边被害人沈某某车内,被告人吕某某再次以要将沈某某与其女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告知被害人沈某某家属,并故意捏造沈某某偷了其20万元的虚假事实为要挟,向被害人沈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沈某某拒绝,敲诈未果。同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浙江省慈溪市**镇**村**号被害人沈某某丈母娘家里,捏造被害人沈某某偷其人民币20万元的虚假事实,要求被害人沈某某妻子等人赔偿人民币20万元。随后,被害人家属报警。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接警至现场后将被告人吕某某等人带至派出所。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沈煜华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提供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谅解书;

2.证人熊某甲、黄某某、熊某乙、熊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虽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丹萍

检察官助理:梁延敏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57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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