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6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队**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正月至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广宗县**乡**村自己的酸板厂内,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使用化学原料私自加工铁板,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塑料水管排放到自家酸板厂厂棚北侧的自挖土坑中,土坑未做任何防渗防漏措施,经邢台市**建筑工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坑内的污水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pH(无量纲):3.24,镍:6.87mg/L,铜:2.32mg/L。检测结果含重金属污染物。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生产原料氢氧化钠、亚硝酸钠等,扣押的工具离心泵;2.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邢台市**建筑工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渗坑排放生产用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南海京
检察官助理:师婷婷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本村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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