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四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镇**村**6号, 无前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亭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10月2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5月2日、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6月案发,被告人吕某某在明知程某某(另案起诉)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江苏省昆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朱某某(另案处理)处取得的废铝灰以每吨补贴260元的费用,交由程某某进行处置,共计700余吨,经安阳相州会计事务所审计:吕某某支付程某某补贴款193711元。其中程某某在收到吕某某转账后,有114523元通过微信向乔某某(另案起诉)、黄某某(另案起诉)、李某甲(另案起诉)进行转账,折合废铝灰440余吨。程某某在安阳收到废铝灰后未经处置,交由乔某某、黄某某、李某甲等人在安阳县许家沟乡、伦掌镇、蒋村镇等地进行倾倒。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倾倒点的倾倒物属于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车辆轨迹图、前科证明、银行微信转账记录、到案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政府已支付资金手续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董某某、孙某某、闫某某、杨某某、李某乙、郝某某、李某丙、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路某某、鲁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程某某、叶某某、郦某甲、郦某乙、金某某、丁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供述;4.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书、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伙同他人倾倒危险废物44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惠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安阳县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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