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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公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非××代表,非××委员,无党派,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2月21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新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9日21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S218线自邵阳县方向往新宁县城方向行驶,行至10KM+600M路段时,将行人李某某撞倒后逃离现场,而后,李某甲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途经S218线10KM+600M路段时,因对倒在道路上的李某某观察注意不够,导致其车辆底盘部位将李某某挤压,后驶离现场;后戚某某驾驶粤******小型普通客车也在途经同一路段时对倒在道路上的李某某观察注意不够,导致车辆底盘部位将李某某拖挂至S218线12KM+460M路段,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戚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不负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案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证人戚某某、李某某八人的证言;

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夜间行车未降低行驶速度,临危操作不当,且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鑫毅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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