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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涉嫌传播性病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水检公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300********2429,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行政单位石河子市11329新野县************场,住本市水磨沟区************号。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犯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吕某某被确诊患有艾滋病。2018年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水磨沟区************房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2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在上述地点与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单;

2.证人汪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然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骆雷

陈涛

                                2019年8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式四份;

3.移送案卷二册;

4.随案移送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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