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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8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滨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2时7分,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四路由北向南行至黄河七路渤海四路以南时,与由南向北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滨城公安交警大队审批认定,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楠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路**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595434****;

2、刑事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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