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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莘县**镇**村**队**号,住址**。2017年11月28日因电话辱骂110接警人员的寻衅滋事行为被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12月28日因电话辱骂110接警人员的寻衅滋事行为被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2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因恶意拨打110电话并侮辱谩骂接警人员,于2017年11月28日、2017年12月28日被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月19日晚17时许,吕某某又分别用1586356****,1396952****多次拨打110,发泄情绪,辱骂110接警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辱骂110接警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怀朋

检察官助理:王福全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莘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82645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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