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五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31957********,汉族,小学文化,住建瓯市**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间,被告人吕某某为在山场种植杉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油锯、柴刀等工具到建瓯市**乡**村**林班**大班**小班,土名“**”山场,砍伐林权属其所有的杂木205株,并打算将砍倒的木材运到家中当柴火使用。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被伐杂木205株,合计立木材积为43.582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表、林权证明、协议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权属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敏慧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1609****);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及起诉书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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