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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3196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乡**村**委**号,现住本村,农民。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至12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晚上下班时间先后五次将一些废弃液压柱和吊车吊钩装到蛇皮袋里,并用摩托车拉回家。在吕某某第五次盗窃的时候被**煤矿保卫科当场抓获,移交到子长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了获取非法利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怀

检察官助理:宜瑛瑛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子长市寺湾乡后滴哨村民委员会69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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