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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涉嫌盗窃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2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2月5日被岳阳市岳阳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7月29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17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19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吕某某分别伙同朱某某(已判决)、徐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在岳阳城区采用砸车窗的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28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9日22时58分,被告人吕某某与朱某某在本市区**街**KTV的地下停车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的奔驰GLS450轿车后,吕某某在朱某某的掩护下,利用逃生锤砸开车窗玻璃,从车内盗得3瓶国窖1573白酒,将白酒放在附近隐蔽处后离开现场。朱某某接吕某某的电话后将藏匿的赃物转移。随后,二人来到本市区**小区,发现被害人姚某某停在路边的大众途观小车后,吕某某在朱某某的掩护下,砸开车窗玻璃,从车内盗得2瓶贵州茅台酒、一条硬盒黄鹤楼香烟。事后,吕某某将上述物品销赃得现金2550元,分得现金1050元,分给朱某某现金1500元。经鉴定,3瓶国窖1573白酒价值为人民币2700元、2瓶贵州茅台酒价值为人民币4800元。

2、2019年9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与朱某某来到本市区**街**KTV的地下停车场,吕某某在朱某某的掩护下,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路虎神行者小车的车窗玻璃砸开,从车内盗得1瓶国窖1573白酒、15包和天下牌香烟。事后,吕某某将上述大部分赃物销赃后得现金1500元,分得现金900元,分给朱某某现金600元及1包和天下牌香烟。经鉴定,1瓶国窖1573白酒价值为人民币900元、15包和天下牌香烟价值为人民币1350元。

3.2020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与徐某某在本市区**小区,由徐某某望风、吕某某持逃生锤先后将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分别停放在此的一辆起亚智跑越野车、一辆大众途昂越野车车窗砸坏,从李某乙车内偷走2包和天下牌**包芙蓉王(蓝)牌香烟、从李某丙车内偷走2条南京炫赫门牌**盒茶叶。事后吕某某分得2包和天下牌香烟;徐某某分得2条南京炫赫门牌**盒茶叶和1包芙蓉王(蓝)牌香烟。经鉴定,两条炫赫门香烟价值为人民币300元、2包和天下牌香烟价值为人民币200元、1包芙蓉王(蓝)牌香烟价值为人民币35元。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局**区**栋**单元**房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三眼桥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移交给南湖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修车发票、监控视频截图、常住人口信息、作案工具照片、抓获经过、吸毒人员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徐某某、王某甲、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姚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应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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