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925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街道**村**幢**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吕某甲为筹集赌资,以自己被摩托车撞伤需要医药费、家庭琐事需要用钱等虚假理由,在普宁市燎原街道燎原市场三源啤酒广场多次以借钱的方式对被害人庄某甲实施诈骗,被告人吕某甲以上述手段诈骗庄某甲人民币9800元,后将钱款用于赌博。
2020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吕某甲为筹集赌资,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光草洋村家里通过微信联系在微信朋友圈收购口罩的被害人杜某某,慌称自己有口罩的货源,经商议,被害人杜某某以每个1.8元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吕某甲订购了10000个口罩,被告人吕某甲以上述手段诈骗杜某某人民币18000元,后将该钱款用于赌博。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吕某甲为筹集赌资,向被害人庄某乙谎称其有在经营口罩生意,后以经营口罩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在普宁市燎原街道燎原市场三源啤酒广场以借钱的方式先后多次实施诈骗,被告人吕某甲以上述手段诈骗庄某乙人民币共11000元,后将该钱款用于赌博。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上述被害人,取得上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2、作案地点拍照、微信聊天、转账截图;3、被害人庄某甲、肖杨某某、杜某某、庄某乙的陈述;4、证人吕某乙、董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查。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某纯
检察官助理:林某霞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二十四页 ;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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