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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003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劳动者,住山西省襄垣县****村。2020年2月14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襄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位于襄垣县****村的家中,以100元一包的价格,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贾某某贩卖毒品“筋”八次。

2、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位于襄垣县****村的家中,以50元一包的价格,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连某某贩卖毒品“筋”二次。

3、2019年11份,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位于襄垣县****村的家中,以100元一包的价格,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筋”二次。

4、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2月份,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位于襄垣县****村的家中,以100元一包的价格,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筋”三次。

5、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份,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位于襄垣县****村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向周某某贩卖毒品“筋”三次。

6、2019年1月份,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位于襄垣县****村的家中,以50元的价格,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向韩某某贩卖毒品“筋”一次。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吕正安在襄垣县****村家中,容留贾某某吸食毒品“筋”一次。

2、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吕某某在襄垣县****村家中,容留张某某、周某某吸食毒品“筋”一次。

3、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吕某某在襄垣县****村家中,容留周某某吸食毒品“筋”一次。经甲基苯丙胺检测:吕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

综上,被告人吕某某共计向六人贩卖毒品十九次,容留他人吸毒共计三人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微信支付转账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贾某某、连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向多人多次出售毒品,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国宏

检察官助理:王霞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侦查卷三册,共一百六十六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物品:微信收款二维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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