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7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镇**村**号,现住福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福建省青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期50万吨镍铬铁合金项目原料车间1号原料棚驾驶装载机作业期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未确认装载机后方安全的情况下持续操作过程中碰撞、辗压被害人吴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吕某某对本起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符合被铲车碾压致头面颅崩裂死亡。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同年12月12日,吕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事故调查报告、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仲裁调解书、火化证、死亡医学证明、抢救记录单、青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本、班前五分钟安全活动记事簿、镍铁部原料准备车间铲车相关记录、吕某某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吴某某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赔偿谅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樊某某、周某某、吴某甲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福安市应急管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清苹
缪晓婧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安市**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823838****;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2册,检察材料1册,光盘3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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