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徐闻县**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为了建设碎石场,于2013年l1月1日与张某某、符某某合股后,先后向徐闻县下桥镇**村村民彭某1、彭某2、彭某3承包位于徐闻县下桥镇**村委会**村北的约l2亩土地用来建设碎石场,并于2013年11月1日注册成立徐闻县下桥镇**石场。2015年8月,张某某、符某某退出股份后刘某某随即入股该碎石场,并于2016年4月6目将该碎石场变更名称为徐闻县下桥**石场。被告人吕某某在没有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所承包的徐闻县下桥镇**村委会**村北的约l2亩土地上毁坏林地,在林地上建筑了办公室、厨房、厕所、休息室和地磅、安装石料加工机械,并将收购回来的石头堆放在林地上和在场地内铺石子粉
经湛江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对徐闻县下桥**石场占用林地的地类、面积以及对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的破坏程度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徐闻县**石场占用的林地为一般用材林林地,面积为10.5亩,现场原有林业种植条件已被严重破坏。
2019年5 月2 日,被告人吕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租赁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3、彭某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没有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10.5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察内卷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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