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31959********,汉族,高中文化,和龙市**公司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和龙市文化街,住和龙市文化街。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吕某甲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和龙市**镇**林班内滥伐柞树、椴树、白桦等林木共计1791株,总蓄积量为205.0102立方米,出材材积为141.7483立方米。经鉴定,林木价格为人民币70,06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检测照片说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位置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涉案财物交接凭证、关于鉴定木材价格的补充材料、林权证、无林木采伐许可证、2019年资源档案、148林班现场伐根合计蓄积量、出材量计算表、吉林省森林保险定损及理算结果公示表;
(二)和龙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三)证人吕某乙、许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管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龙日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吕某甲住和龙市文化街;
2. 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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