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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资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4日经资源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将自家位于资源县瓜里乡大田村罗友塘三百石水横路下责任山上的杉树卖给蒋某某、莫某某(蒋某某之子),并约定杉树由被告人吕某某砍伐,蒋某某父子支付其工钱。农历2019年6月初,被告人吕某某没有与蒋某某父子商量,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持油锯对罗友塘三百石水横路下责任山上的杉树进行了采伐。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滥伐林木树种为杉木,滥伐林木蓄积量12.98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莫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玉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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