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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滥伐林木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五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4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4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吕某某以筹集医疗费用为由,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砍工采伐自家位于桐庐县**镇**村**山上的林木。经鉴定,被采伐林木树种为杉木;被采伐林木共计687株,合计立木材积44.5338立方米,折材积26.7203立方米;被采伐林木林地地类为防护林(省级公益林)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林权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滥伐林木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根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经民警电话通知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凌燕

2020年65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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