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洪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采伐了洪雅县瓦屋山镇**村**组小地名“旋孔湾”、“后边沟东”、“后边沟西”、“桥炉子”的柳杉林木并出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被告人吕某某将自家位于“旋孔湾”112株柳杉林木采伐、制材,部分木材用于房屋装修,部分木材出售,获利1000余元。
2、2017年3月,被告人吕某某组织卢某某、李某某、江某某将自家位于 “后边沟东”348株柳杉林木采伐、制材、出售,获利8000元。
3、2018年3月,被告人吕某某将自家位于“后边沟西”116株柳杉林木采伐、制材、出售,获利2万余元。
4、2018年3月,被告人吕某某将自家位于 “桥炉子”335株柳杉林木采伐、制材、出售,获利5000余元。
经鉴定,上述911株涉案林木蓄积量为101.135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瞿磊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于洪雅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32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