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03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族,**毕业,住河南省镇平县*********。2012年10月17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镇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罚款500元。2020年11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于镇平县看守所服刑。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沿*********厂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驾驶的豫*****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1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兆卿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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