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1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奎屯市市政养护管理处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住新疆奎屯市西华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奎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奉姐冒菜店与他人饮酒后,驾驶新DA****小型普通客车在奎屯市绿荷里小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周某某、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城市闹市区域路段驾驶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苏疆
检察官助理:王潇菁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住奎屯市西华园**栋**号,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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