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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掘古墓葬罪)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吕生校,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9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乡**村**大街***排**号,现住新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生校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9月1日晚,被告人吕生校伙同田某某、宋某某、段某某、郭某某(以上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到定州市****处**佐村西南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M126汉中山王墓实施盗掘,被告人吕生校参与望风;次日晚,被告人吕生校等人再次到该墓地实施盗掘时被当场发现,被告人吕生校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郭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吕生校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破案经过、石家庄市公安局的证明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生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生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生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生校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生校有期徒刑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四清

检察官助理:张子翼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生校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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