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现住广丰区**街道**公寓**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的一天上午,吕某某经广丰区芦林街道“广丰区老年活动中心”门口,发现该处正在装修,一楼大厅内放置着若干新空调,遂起意盗窃。当晚20时许,吕某某骑二轮电动车再次来到“广丰区老年活动中心”,走入一楼大厅,将其中一台格力牌分体式空调的内机、外机搬至电动车上并逃离现场。吕某某将空调拉回**街道**公寓**栋**单元**室的家中放置。2019年6月,吕某某联系安装师傅将该台盗来的格力空调安装在家中房间内,产品激活使用后案发。经广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格力分体空调案发时价值为3930元。
案发后,吕某某已将空调款全额赔偿给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物证照片、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吕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艳敏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