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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30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佛山市顺德区**街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吕某某七次在被害人彭某某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百货店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同年7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去到**百货店,盗走一个企鹅牌保温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元,以下币种同)。

2.同年7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去到**百货店,盗走一把天宝牌雨伞(经鉴定价值28元)。

3.同年7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去到**百货店,盗走一个美的牌电饭煲(经鉴定价值120元)。

4.同年7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去到**百货店,盗走一瓶澳宝沐浴露(经鉴定价值15元)、一瓶多芬沐浴露(经鉴定价值39.9元)、一瓶潘某某洗发水(经鉴定价值52元)。

5.同年7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去到**百货店,盗走一条皮带(无法核价)、一瓶海飞丝洗发水(经鉴定价值60元)、两把挂锁匠芯牌挂锁(经鉴定共价值24元)和一个多用插座(无法核价)。

6.同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去到**百货店,盗走一瓶厨邦牌花生油(经鉴定价值46元)。

7.同年7月30日7时许至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去到**百货店,盗走一条皮带(无法核价)、一瓶海飞丝洗发水(经鉴定价值22元)、两支云南白药牙膏(经鉴定共价值50元)、一支佳洁士牙膏(经鉴定价值16元)。

经鉴定,上述赃物共价值510.9元。

同年7月30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吕某某,并起获上述雨伞、澳宝沐浴露、皮带、洗发水、挂锁及牙膏,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未能起回。同年9月10日,被告人吕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701元,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皮带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璘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证据保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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