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75********,汉族,文盲,在京暂住地北京是房山区韩村河镇**村**街。1993年7月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5年9月因犯逃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四个月零十五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0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1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8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1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1992年1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1994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13日,在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红绿灯南侧917车站旁,被告人吕某某以破窗接线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男,35岁,北京市房山区人)的“俏鸽牌”红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书证:电动车收据;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7.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判决等。
二、2020年7月15日,在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红绿灯南侧917车站旁车棚西侧,被告人吕某某以破窗接线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某某某(女,22岁,北京市房山区人)的“大江牌”红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3.书证:电动车收据;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7.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三、2020年7月19日,在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卫生院过道西侧,被告人吕某某以破窗接线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许某某(女,37岁,北京市房山区人)的“强胜牌”黄白相间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书证:接受电动车收据清单;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7.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四、2020年7月20日,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水泥厂东门北侧,被告人吕某某以破窗接线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郭某某(男,58岁,北京市房山区人)的“金鸽牌”蓝色电动三轮车一辆,因被害人无法提供购车发票,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5.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洪臣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被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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