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68********,汉族,初中毕业,**,住南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04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2时许,在南阳市卧龙区**镇****超市,被告人吕某某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单某某放在货架上的华为mate30手机盗走。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329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委托家人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单某某陈述;3、证人齐某某、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国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单处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继云
检察官助理:王 伟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