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吕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7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甲在内黄县城党校路“贵夫人”女装门市内,盗窃被害人程某某一件价值350元的羊毛衫。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程某某现金350元,取得了谅解。
2020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吕某甲在内黄县城南大街“小数点”水果超市,盗窃被害人关某某现金350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的哥哥代为偿还现金1200元,取得了谅解。
2020年9月29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在内黄县城党校路“裕美祺”女装门市,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一件价值199元的红色风衣。被被害人刘某某哥哥在门市外20米处追上,将盗窃的衣服追回。
被告人吕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吕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关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辨认笔录;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部分犯罪事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李 静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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