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其间,于2020年11月2日至同年12月10日对被告人吕某某作精神病鉴定。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本区**镇**路**弄**小区**号附近,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上址的耐派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价格认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0月14日20时许,其将耐派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本区**镇**路**弄**号附近,至当日23时许发现车辆被盗。

2.监控录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证实,被告人吕某某骑行涉案电动自行车离开的经过。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吕某某处扣押耐派牌电动自行车1辆、钥匙1串,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4.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车辆购置凭证证实,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吕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7.被告人吕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金钗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