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开始,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街道**小区**栋被害人杜某某家中从事保姆工作。工作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多次窃得被害人杜某某放在鞋柜上手提包中的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窃得被害人杜某某置于二楼主卧衣柜下方抽屉中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琥珀吊坠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玉髓吊坠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300元的发晶吊坠项链1条;窃得被害人杜某某置于地下车库的价值人民币600元的小青柑茶叶2罐;窃得被害人杜某某置于一楼麻将房内橱柜中价值人民币130元的软中华香烟2包。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330余元。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物品及现金人民币700元且已发还被害人,并从被告人吕某某处暂扣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暂扣款票据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阳红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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