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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到云县**镇**路的“****”服装店购买衣服时,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该店收银台楼梯凳子上的一部黑色苹果手机盗走并离开。经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1550元人民币。

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主动退交涉案手机。现涉案手机已归还被害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照片;2.书证:户籍及前科材料证明、归案情况、发还物品情况等证据;3.证人证言: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手机价格鉴定书;7.检查、辨认、扣押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花

检察官助理:徐衔羚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24094****。

2.案卷2册,共59页,光盘7碟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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