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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5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镇**村委**村**号**号。曾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8日被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09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分别到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金家边社区方井南美管道仓库对面的路边、李棋街道万裕润园门口新修公路边、李棋街道红九路与新康井路交叉口路边,将杨某某、金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停放的四辆货车车窗砸坏,并将金某某车内的4包经典100香烟,张某某车上的3包零食盗走。

2、2019年10月15日0时至7时30分之间,被告人吕某某到玉溪市红塔区黄草坝路徐百户屯路段,将陈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卢某某、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七辆货车车窗玻璃砸坏,并将陈某某放在车内的3包经典100香烟、现金人民币10元;李某甲放在车内的2条经典100硬壳香烟;吴某某放在车内2包紫云香烟,现金人民币50元盗走。

3、2019年9月26日18时至次日7时之间,被告人吕某某到玉溪市红塔区中卫**幢**号门口,将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面包车车窗砸坏后实施盗窃。

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金萍

代理检察员:秀锐斌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红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电筒一个,建议法院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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