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街**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77年9月被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非法制造枪支于l990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于2001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3年3月被江苏省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30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9日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09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l2月6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1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兴义市公安局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兴义市云南街“中国移动”手机店门口,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外衣右边口袋里的一部“华为”牌nova 3i型手机盗走。案发后,经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等;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肖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吕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建议对吕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零六个月进行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仕红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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