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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屯**号。因盗窃,于2018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20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杜海港,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号楼**西侧,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男,39岁)面包车上佳之钓牌130厘米型钓杆包一个,内有蛮王佳钓尼牌3.1米型碳纤维渔杆等物,经价格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054元。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物品均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邹某某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扣押笔录;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欢欢

检察官助理:张修谱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辩护人杜海港 ,联系电话13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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