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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湾**号,务农。2002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02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刘某某(别名刘某甲,已判刑)、白某某(已判刑)、董某某(已判刑)、赵某某(已判刑)、徐某某(已判刑)等人,采用白天踩点、晚上携带作案工具及运输工具的方式,先后在天水市麦积区、秦州区等地作案9起,具体为:

1.2006年7月8日晚,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刘某某、白某某、赵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阳坡村聚鑫塑料厂盗得该厂聚丙烯再生塑料颗粒2055公斤,价值10275元。

2.2006年3月11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刘某某、白某某、董某某盗窃天水市大鹏环保锅炉有限公司的库房内的钢球1.2吨,价值5040元。

3.2006年3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刘某某、白某某、董某某等盗窃甘肃金维沙药业有限公司院内的“雅尔居”60cm*60cm瓷砖100块,价值1670元。

4.2006年4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刘某某、白某某、董某某等盗窃秦州区罗峪沟曹某某经营的塑料加工厂的聚乙烯再生颗粒2吨,价值11200元。

5.2006年5月3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刘某某、白某某、董某某、徐某某等盗窃位于麦积区甘泉镇的安远建筑公司九处工地钢筋762公斤,价值2430元。

6.2006年5月3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刘某某、白某某、董某某、徐某某等盗窃位于麦积区马跑泉什字坪加油站工地的扣件900个,价值2772元。

7.2006年5月9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刘某某、白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等盗窃天水市秦州区暖和湾村原耐火材料厂院内的聚乙烯再生颗粒(绿色和蓝色两种),价值14886元。

8.2006年5月28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刘某某、白某某等人盗窃麦积区汇鑫塑料加工厂5000型聚乙烯、6098型聚乙烯、线型聚乙烯、色母等,价值17525元。

9.2006年6月24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刘某某、白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等人盗窃麦积区汇鑫塑料加工厂5000型聚乙烯、6098型聚乙烯、人造聚乙烯,价值27975元。

被告人吕某某参与以上9起盗窃,涉案被盗物品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合计价值为937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其他同案犯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浩良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移送案卷材料5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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