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75********,汉族,文盲,孟州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住孟州市**镇**村。因犯盗窃罪,2006年6月8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盗窃罪,2008年7月28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2年3月16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5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孟州市西虢镇韩庄村牌楼东面“飞飞摩配”店门口,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店门前的一辆白色踏板式电动车和一辆白色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253元,摩托车价值2225元。
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照片、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红岩
助理检察员:郝海涛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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