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山东省莒县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因盗窃未遂,于2013年12月28日被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至莒县**商场***店门口北侧、莒县****广场北侧停车区等地,盗窃他人电动车6辆,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183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吕某某至莒县**商场***店门口北侧,盗窃靳某某停放此处的“新奥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78元。
2.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吕某某至莒县****广场北侧停车区,盗窃王某某停放此处的“金箭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11元。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王某某的母亲李某某。
3.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吕某某至莒县****广场北侧停车区,盗窃卢某某“新奥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97元。
4.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至莒县****广场北侧停车区,盗窃邢某某停放此处的“新奥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30元。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邢某某的父亲邢某甲。
5.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吕某某至莒县****广场北侧停车区,盗窃宋某某停放此处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796元。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宋某某。
6.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至莒县**广场,盗窃曲某某停放此处的“新奥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20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在莒县**小区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宋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指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顾红霞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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