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江苏省邳州市人,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2007年2月5日因盗窃被郯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07年11月25日因盗窃被郯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08年4月3日因盗窃被郯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8月8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9月30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19年12月,被告人吕某某至郯城县**镇、**街道盗窃作案三起,窃取现金共计83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吕某某至郯城县**镇**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李某某家盗窃现金4000余元。
2、2018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吕某某至郯城县**镇**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马某某家盗窃现金1500余元。
3、2019年12月16日中午,被告人吕某某至郯城县**街道**楼**村,采取翻墙方式进入刘某某家盗窃建设银行卡两张、雨伞一把,并在两张建设银行卡内各取出人民币1400元,共计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吕某某的刑事责任。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1万元-1.5万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莹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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