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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832号 

被告人吕某某(自报),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襄阳市***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去到本市道滘镇闸口村耀盈广场A栋门口,盗窃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傲鸽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000元)后逃离现场。2020年5月29日,吕某某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日。

二、2020年5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去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茨田埔社区YKK拉链厂B门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艺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239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8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路*巷**号***房将吕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被盗的雅艺牌电动车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刘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电动车等物证,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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