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111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惠东县**镇**居委**村**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系惠东县平山华侨城** KTV的服务员,与同事一起住在惠东县平山莲塘十七巷**号的公司宿舍。2019年2月下旬至3月中旬期间,吕某某在宿舍趁无人之机,多次盗窃其同事的手机。分别于2019年2月23日凌晨4时许,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玫瑰金色OPPO R11牌手机;同年3月4日和13日,先后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的一部黑色OPPO A73牌手机和一部土豪金色苹果6牌手机;同年3月13日中午13时许,盗窃被害人李某乙一部土豪金色VIVO X9L手机。上述四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466元。吕某某将偷来的手机先后卖到惠东县平山解放中路**号**手机店。同月28日18时许,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公安机关在上述手机店缴获黑色OPPO牌A73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洵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 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 随案移送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