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紫金县**镇**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01月03经本院批准,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18时许,在紫金县义容镇青溪天欧矿业有限公司矿井出口附近一桌子旁边,将下井作业的被害人夏某某暂放于该桌面的1部VIVO手机盗走。公安机关破案后缴获该手机归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返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指认现场视频截图、户籍信息等;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
7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廉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关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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