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租住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路**号居民楼后门“**午托”门口,将受害人胡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金箭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在柳州市火车站路边以1000元的价格将车子卖掉。经鉴定,被盗窃电动车价值1840元。
二、2020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号门口,将受害人陈某某放该处的一辆黑色五羊牌二轮电动盗走,后在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边以700元的价格将车子卖掉。经鉴定,被盗窃电动车价值1560元。
三、2020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巷**楼门口,将受害人谭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爱俊达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在柳州市城站路边以550元的价格将车子卖掉。经鉴定,被盗窃电动车价值920元。
四、2020年9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路**号门口,将受害人陆某某放该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在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边以580元的价格将车子卖掉。经鉴定,被盗窃电动车价值1630元。
另查明,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5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维治
检察官助理:覃秀玉
2020年12月23日
附:
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在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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