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05196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封市鼓楼区西苑小区A区大门口附近,分别于2020年5月9日盗窃一块街兔电动车电瓶;于2020年5月15日盗窃一块街兔电动车电瓶;于2020年6月11日盗窃一块街兔电动车电瓶;于2020年6月15日盗窃一块街兔电动车电瓶;于2020年6月16日盗窃一辆街兔电动车(含电瓶)。吕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的街兔电动车(不含电瓶)和五块街兔电动车电瓶共价值人民币3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结案报告、被害人报案材料、被盗物品指认照片、被盗物品监控数据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晓娴

检察官助理:冷若冰

2020年7月31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