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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305号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邓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1231986********,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现住址:云南省景洪市**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09月0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景洪市**小区**栋**单元楼下停车棚内,使用电动车上遗留的钥匙将被害人飘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随后逃离现场。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7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报案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核查、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收款收据、合格证、被害人飘出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妍

2017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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