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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94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红场镇大电房脚一巷2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同案人柯某某(已起诉)驾车外出伺机作案,途经潮南区峡山街道嘉盛广场天桥下的小上海超市时,见被害人张某某如停放在该超市门口的一辆华某某牌宝蓝色二轮电动车,由同案人柯某某驾车靠近,被告人吕某某上前将该电动车盗走,后两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如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41元。

2019年8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同案人柯某某再次驾车外出伺机作案,途经潮南区峡山街道广祥路“麻辣英雄”火锅店时,见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火锅店门口的一辆立豪牌红色二轮电动车,由同案人柯某某驾车靠近,被告人吕某某上前将该电动车盗走,后两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70元。

2019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同案人“卢易发”(身份未明)驾车外出伺机作案,途经潮南区峡山街道环山路“牛太郎”店时,见被害人吴某甲鸿停放在该店门口的电动摩托车,由同案人“卢易发”驾车靠近,被告人吕某某上前将该电动摩托车车盗走,后两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鸿被盗的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74元。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清单等;2.证人吴某乙、张某某奇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鸿、张某某如、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同案人柯某某供述和辩解;5.照片材料;6.视听资料。

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五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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