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嵊州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某在嵊州市**街**号钱某某经营的“**”店内,窃得白色大衣一件,计价值人民币299元。
2-4、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先后两次在嵊州市**街**号俞某某经营的“**”服装店内,共窃得毛衣两件、裤子一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87元。2019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某又在嵊州市**路**号俞某某经营的“**”店内,窃得裙子一条,价值人民币59元。
5、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某在嵊州市**街**路**号竺某某经营的“**”服装店内,窃得米白色衣服一件,价值人民币1199元。
6、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某在嵊州市**街**号吴某某经营的“**”服装店内,窃得黄色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980元。
综上,被告人吕某某盗窃作案6起,共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724元。案发后,除裙子外的涉案财物均已经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俞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竺某某、吴某某、俞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行政检查笔录等工作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吕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芳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住嵊州市**街道**路**号**单元**室,电话1390685****;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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