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4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89********,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无业,住杭州市西湖区**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单元**室)。2015年10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
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本市西湖区**大学**校区**号旁洗衣房,窃得被害人郑某某浅灰蓝色连衣裙一条。
2020年8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本市西湖区**大学**校区**宿舍**号广场晾衣杆处,窃得被害人余某某黑色百褶裙一条。
2020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本市西湖区**大学**校区**号旁洗衣房,窃得黑色半身纱长裙一条(价值人民币47元),后至**大学**校区**宿舍**号广场晾衣杆处,窃得被害人汪某某粉色百褶裙一条(价值人民币41元)。
案发后,被盗粉色百褶裙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汪某某,被盗黑色半身纱长裙已被追回,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郑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 宏
检察官助理:季青伟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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