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116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桐庐县**村镇**村**)。199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8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8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桐庐县桐君街道学田路106号附近,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巫某某放于号牌为沪C0Z****白色吉利越野车储物格内的人民币3300元。
9月16日,被告人吕某某在桐君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巫某某人民币3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巫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刻录光盘。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平炎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3*******)。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