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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99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镇**街道**路**号,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镇**路**号**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盗窃于2016年10月28日被湖州市吴兴区公安局行政拘留日。现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本市吴兴区织里镇国泰路176号棋牌室,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棋牌室二楼,窃得被害人俞某某放置在吧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99元及利群香烟(楼外楼)10包、阳光利群香烟(硬壳)12包、利群香烟(西湖恋)5包、阳光利群香烟(软壳)1包、利群香烟(金阳光)7包、黄金香烟(大黄山)1包、翡翠香烟(双中支)8根、中华香烟(硬壳)3包、红色牡丹香烟(软壳)2包、口味王槟榔99颗。经认定,被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50余元。

窃后,被告人吕某某将3根翡翠香烟(双中支)吸食、7颗口味王槟榔食用,剩余赃物藏匿于租房及摩托车后备箱内。案发后,被藏匿的财物已被公安机关全部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由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湖价认字(2020)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吕某某曾有犯罪前科、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云祥

检察官助理:李珊珊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173********)。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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