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 ,男,32岁,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610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乡**村**号。2012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9年2月 1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害人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9时20分左右,被告人吕某某潜入龙岗区爱联B区**巷*号*房被害人封某某的住处,盗走卧室内床头柜内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400元和卧室内的桌子上的一部苹果平板电脑(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 2849元)后逃离。2019年11月27日11时左右,民警在龙岗区坪地街道吉祥一路一旅馆305房抓获被告人吕某某,并查获被盗现金人民币300元和平板电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价格鉴定;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前次服刑期满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龙岗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作案工具镊子一个、手电筒一个、手套四副、T字型工具两个、小扳手两个、金属条(锡纸)三盒、金属槽四根、铁片三个、小铁条(顶针)两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